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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了解过的 中药材进口知识
发布时间:2024-12-13浏览次数:318次
中药材进口流程-
随着中医药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内对中药材需求的增长,进口中药材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1.来源标准进口:中药材必须符合海关总署颁发的《进口准入条件》 ,如:砂仁(老挝、缅甸)、小豆蔻(缅甸)、紫草(巴基斯坦)、地龙(泰国)、干海马(泰国)等
有境外企业登记名单的地区,须符合海关总署发布的企业登记名单要求。
2.国内收货人资格:国内收货企业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药品企业资质
3.《进口药材批准证书》和《药品通关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公告,“首次进口药材”需事先申领《进口药材批准证书》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公告,“首次进口药材”需事先申领《进口药材批准证书》
4.进口申报材料包括:原产地证、卫生证书(动物)、植物检疫证书(植物)、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货物标签、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药品通关单、濒危物种证书(看产品是否为濒危物种) 。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入库协议,因此需要提前与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签订此类协议,或者提前申请备案。
5.药品检验: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进口中药材在填报申报后,需在进口地口岸接受检验办理《药品通关单》。经口岸检验合格的进口药材方可销售和使用。(口岸药品检验机构一般应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
6.市场监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符合进口药材质量要求,便于储运和进口检验。每个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号(非首次进口的药材除外)、产地、标记编号、进口单位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后续销售过程中将接受市场监督局的监督管理,在正常流通过程中需有开票记录。
海关对中药材进口如何监管
1、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2、企业管理
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管理: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3、检疫审批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现场监管
单证审核——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进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
货物检查——海关根据业务系统指令对进境中药材实施口岸检查,主要包括:
(一)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
(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符合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5、实验室检测
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6、指定场所存放、加工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7、检疫结果评定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对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8、运输工具检疫处理
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诚业国际食品通关部
资质代办 : 动植物审批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标签审核等
冷链清关 : 冷冻鱼,冷冻肉,冷冻水果等
粮食清关 : 大豆、玉米、高粱、绿豆、豌豆等
预包装食品清关 : 酒水、饮料、饼干、零食、坚果、糖果等
乳制品清关 : 奶粉及婴幼儿配方奶粉、奶酪、冰淇淋等
食品原料清关 : 淀粉、糖浆、白糖、食用油等
植物源类清关 : 蔬菜、水果、调味品、植物饲料等
化妆品清关 : 普通类,特殊类等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