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账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手续。
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要求
1“成品退换”方式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 (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方式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 (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
2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