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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微课堂】进口大米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26浏览次数:491次
糙米粒(稻谷经脱壳、完全未脱皮层的米粒);精碾米(背沟基本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80%—90%,或留皮度在20%以下);碎米(长度小于同批试样完整米粒平均长度四分之三留存在直径10毫米圆孔筛上的不完整米粒)。
进口大米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一)准入国家(地区)
海关总署会实时更新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并对该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只有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的大米才能出口中国。目前经海关总署评估和审查能向中国出口大米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印度、中国台湾、缅甸、老挝、泰国、越南、柬埔寨、乌拉圭、巴基斯坦、韩国、美国、意大利等。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大米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输华大米的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
(三)进出口商备案管理
向中国境内出口大米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大米进口商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大米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大米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一)规范申报
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行网上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形式上传。海关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二)证单审核
每一批进口大米必须随附国外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熏蒸证书、原产地证书。
(三)现场查验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大米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 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3. 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4. 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5. 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重点查看大米包装是否标注有“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6. 感官性状是否符合大米应有性状;
7. 温度检查。
(四)监督抽检
海关总署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现场海关根据系统布控指令,对进口大米进行取样送检。
(五)合格评定
进口大米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大米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大米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大米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大米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一)核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应建立大米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建立召回制度
大米进口商发现进口大米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大米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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